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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详细

※发布时间:2020-11-28 18:59: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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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 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至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陈良宇内幕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时起中止。

  8.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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